內蒙古商貿職業(yè)學院 2023年單獨考試招生工作方案
2023-11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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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蒙古商貿職業(yè)學院 2023年單獨考試招生工作方案

內蒙古商貿職業(yè)學院 2023年單獨考試招生工作方案

報名資格且已經完成2023年正式報名的考生。

三、網上填報志愿

按照自治區(qū)教育招生考試中心《關于做好2023年高等職業(yè)院校單獨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內教招考普﹝2023﹞1號)的工作安排,積極推進學院分類招生考試工作,結合我院實際,特制定2023年單獨考試招生工作方案。

一、基本原則

按照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和“陽光工程”各項要求,結合學院辦學特色和專業(yè)培養(yǎng)需要,遵循“公開程序、公平競爭、公正選拔、綜合評價、擇優(yōu)錄取”的原則,自覺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

二、報考條件

具有內蒙古自治區(qū)高考(一)填報志愿時間

本次填報志愿時間為2023年3月2日—2023年3月6日。

根據第一次網報志愿情況,學院將決定是否參加第二次網上征集志愿,屆時將在學院官網發(fā)布公告,請考生隨時關注。

(二)報考方式

登錄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(https://www.nm.zsks.cn)填報志愿??忌鷳J真閱讀有關單獨考試招生規(guī)定和方案,按照規(guī)定和要求填報志愿,未通過“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”填報則報考無效。

(三)繳費

考生于2023年3月8日—2023年3月12日登錄學院網站(http://www.imvcc.edu.cn)繳費,逾期未繳費視為自動放棄考試資格(如遇其他特殊情況,未能成功繳費,請致電:0471-5275666)。

(四)打印準考證

參加學院單獨招生考試考生,于2023年3月13日—2023年3月16日,登錄學院網站(http://www.imvcc.edu.cn),自行打印準考證(如遇其他特殊情況,未能成功打印準考證,請致電:0471-5275666)。

(五)考試時間

考試時間:2023年3月14日—2023年3月16日(具體時間詳見準考證)

(六)考試地點

呼和浩特市:內蒙古商貿職業(yè)學院

各盟市考點:具體考點將在考試前通過學院官網公布,考生可選擇任意一個考點參加考試。

四、考試形式與內容

(一)考試形式

我院單獨招生考試采用計算機考試形式。

(二)考試內容

實行“文化素質+職業(yè)技能”評價方式,內容為考生在計算機上操作完成基本文化素質、學習能力、心理素質、職業(yè)潛能、就業(yè)傾向等測試內容。

1.文、理科

試題內容由文化素質測試(語文、數學、英語)和職業(yè)適應性測試組成,總分值300分,其中,文化素質測試分值150分(語文、數學、英語各50分,文、理科分類命題考核,文科:語文、數學(文科)、英語;理科:語文、數學(理科)、英語),職業(yè)適應性測試分值150分。

2.中職畢業(yè)生各相關科類

試題內容由文化素質測試(語文、數學、英語)和職業(yè)技能測試組成,總分值300分,其中,文化素質測試分值150分(語文、數學、英語各50分),職業(yè)技能測試分值150分(按照報考科類分類命題考核)。

五、錄取

(一)根據招生計劃與考試成績,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。

(二)按照“公開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則,采用“志愿清”原則錄取考生。

(三)考生成績及學院擬錄取名單按照自治區(qū)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規(guī)定的時間在學院官網公示。公示結束后,我院于2023年4月1日前報自治區(qū)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審核。錄取通知書與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(tǒng)一考試錄取的考生一并發(fā)放。

(四)通過學院單獨考試招生錄取的新生,與參加統(tǒng)一高考錄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。

(五)考生體檢及其它相關錄取資格的信息均采用自治區(qū)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統(tǒng)一采集的信息。

六、違規(guī)處理

(一)考生應本著誠信原則參加考試,如有虛假、隱瞞或偽造、涂改材料等欺詐手段取得單獨考試招生報考資格的,學院將取消其報考資格。

(二)考生若在高職單獨考試招生中存在違規(guī)行為,按照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(guī)處理辦法》(教育部令第33號)等規(guī)定處理。

七、新生注冊和復查

(一)學院單獨考試招生錄取的考生,須在錄取通知書規(guī)定的時間到校報到,逾期未報到者,取消入學資格。

(二)新生入學后,學院將進行復查,對不符合報名條件或者有徇私舞弊、弄虛作假等行為的,取消學籍。

八、組織保障

(一)學院單獨考試招生工作接受自治區(qū)教育廳及自治區(qū)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等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(jiān)督。

(二)學院黨委書記和院長為學院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,分管院領導為直接責任人,招生就業(yè)處為具體責任部門,負責招生日常工作的組織、協(xié)調、管理和指導。

(三)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私自從事招生工作。

本方案由學院招生就業(yè)處負責解釋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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